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发出越来越多的收集数据与利用数据的系统与软件,给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在侦查领域同样如此,大数据被普遍的运用到侦查工作中,无论是数据收集方面还是数据分析方面,都极大的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工作效率。
本文分析大数据背景下公安侦查模式的变化,首先介绍了大数据的定义与其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其次总结了大数据对公安侦查中的影响,主要包括:改变了侦查模式、公安侦查中证据收集的规则,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安侦查中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在大数据背景下改进公安侦查工作的对策,主要包括创建全面的信息共享平台,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提倡正确的侦查理念、侦查模式的改进。
自上世纪70年代人类驶入“信息高速公路”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始终在创新与改变中不断大踏步前行。每次打开网络,迎接我们的都是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各种改变。眼下,当我们还在讨论云计算的时候,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在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加大,城市数据、医疗数据、交通数据、网站数据等成为了我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呈现井喷式增长,人类由此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犯罪形式,例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信息窃密、计算机劫持等。面对信息技术这把锋利的双刃剑,我们在大数据时代下研究公安侦查模式的变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大数据的概述
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广泛的最大范围的数据收集与分析来对人们的生活提供帮助,但同时这也为罪犯提供了一个犯罪的绝佳的渠道。例如现在广泛出现的网络诈骗,通过搜集大量用户信息进行诈骗,让被诈骗者防不胜防。对于侦查工作也同样如此,大数据时代的监控系统、数据分析系统、数据预测系统、全景式记录系统等都有效的帮助侦查人员迅速的掌握信息,从而对犯罪进行预防和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的定义及特点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新的概念,目前对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在英文中称之为Big Data,它主要来自于美国科学家阿尔文· 托夫勒。该定义认为大数据就是不用抽样等分析方法,而是对所有可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处理和应用。第二种在英文中称之为“large-scale data”或者“vast data”,也可以直译为海量数据,即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处理能力的如海洋一般的数据。第三种是维基百科的定义,即当前所指的大数据应是海量数据的集合,其特点在于现有的数据收集处理方法不能满足其要求。本文采纳维基百科的定义,即大数据是海量不能用现有技术处理的数据。
本文中所指的大数据,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数据量巨大。大数据时代所有的信息终端都在时时刻刻的发出信息,而这些信息数量极其庞大,已经超出了人类所能理解与处理的范围。截至目前人类所印刷的信息数量大约为200PB,而2011年全球被创建与复制的信息总量就达到1.8ZB(1ZB=10242PB),大约等于人类几千年所印刷的所有书籍的5千多倍。而这一数据正以两年翻一番的速度在不断的增长,已经远远超出了现有处理设备所能处理的极限。
第二,数据的种类繁多。在大数据中并不单单指的是传统的数据,视频、音频、图片、聊天记录等都可以归类为数据。第三,处理速度快。在大数据时代最为关键的特点就是数据处理速度的加快,其中数量之间的对比、替换、印证等的处理都是现有数据处理的重要内容。第四,数据个体价值密度低。大数据时代收集到的数据量非常庞大,但数据价值只有经过特定技术与手段处理才能被挖掘出来,单就某个数据个体而言,其价值密度并不高。
(二)大数据中的关键侦查技术
城市智能监控系统
城市智能监控系统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安装多维度摄像头实现对区域内运动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并利用云端数据服务收集数据、输出监测数据视图,实现立体的可视化智能监控。2005年,我国的很多地区开始在城市的主要街道与重要场所安装这一系统,它主要包括视音频监控端口、监控主机、多个摄像头和多媒体处理主机。
2.城市综合安全防控系统
城市综合安全防控系统,是公安机关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融合打击、防范、管理、控制等各类措施,对城市安全进行动态管控的系统,主要管控场所是车站、机场、码头、主要的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该系统的特点是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联动。
3.车辆监控识别系统
车辆监控识别系统,是指能够监测到受监控路面的车辆,并自动提取车辆的牌照信息进行处理的技术。能够通过对重点车辆的监控与跟踪来帮助公安机关掌握可疑分子的行踪,从而帮助侦查。
4.人脸识别系统
这是生物识别技术的一种,该系统的核心是基于人的面部特征实现信息识别。主要工作原理是对检测到的面部与系统已经收录的面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被检测者的身份。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有效的帮助侦查人员在茫茫人海中掌握重点目标,甚至是帮助确定可疑分子。
二、大数据在公安侦查中的影响
在大数据时代,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利用数据进行分析的能力,它主要强调从复杂的数据里面寻找关系、趋势等显著统计量来给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侦查部门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视、数据排查等方式来关注可能发生的犯罪,这使得侦查手段从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极大的增强了侦查的能力与效率。可以说大数据系统的充分运用将有助于侦查人员及时的发现和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及时的对城市中出现的可疑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利用庞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将城市的情况做到实时掌握。
(一)改变了侦查模式
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下,侦查人员主要通过对受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侦查。每个人每天都在和这个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因此,如果某人遇害了,一般都是以这个人为中心,顺着各种社会关系往外延伸,去发现线索。这种传统的侦查方式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一,现场勘察、摸排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并利用多种刑侦手段确定犯罪证据。其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通过讯问来获取口供,并以此作为侦查的突破口。其三,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口供为基础,展开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然而,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程序则演变成:第一,根据犯罪现场的勘查结果运用大数据来寻找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以此来确定犯罪的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第二,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信息记录能力与处理能力,收集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并依据这些客观证据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第三,用大数据对犯罪现场的指纹等生物信息进行提取,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大数据给了侦查人员新的侦查视角,也让侦查从原有的被动性变为主动性,给我国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侦查模式。
(二)改变了公安侦查中证据收集的规则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收集规则一般是以口供作为第一重点,甚至从口供出发来确定其他的客观证据,这也是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中极易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刑侦最大的区别是证据掌握的提前性,即在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帮助下,在犯罪嫌疑人抓获之前,侦查人员就已经获得了大量的犯罪信息和客观证据。再依据这些客观的信息与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口供,这种从原有证据收集的主观性变为现在的客观性,给我国的论罪定案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三)由事后侦查变为事前侦查
大数据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从海量的数据信息中寻找出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预测出事物未来的发展方向。侦查工作中同样如此,在传统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的了解、分析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但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数据的分析来寻找出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甚至预测出某一犯罪案件具体的发生时间等,提高了侦查的综合效率。大数据系统的另一优点就在于反应的迅速有效。大数据时代出现了一种利用新的面部处理系统,通过空间的三维坐标加上颜色,从四个维度上记录与判断一个人的脸部特点,这项技术运用到侦查系统中则可以有效的解决很大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行踪侦查问题。
三、大数据背景下公安侦查模式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给我国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变革,但在这场变革中,显然公安侦查人员还并没有能够真正掌握大数据的力量,在数据化的应用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早在2005年就提出了侦查机制中社会信息共享的问题,但目前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做到,在公安内部治安、刑警、网监、交巡警等仍然是各自采用自己的一套应用系统,各侦查平台间缺乏真正的关联。而在外部,因为缺乏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现有的医疗、城管、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做到共享,大部分的信息仍然需要侦查人员自主采集。另一方面因为各种警种所采用的数据标准不一,数据结构与类型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侦查人员在整合数据时难度颇大。另一方面上级公安机关的数据并不与下级共享,侦查中所用到的各种数据系统也没有经过有效的整合,导致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信息的收集难度大,数据可参考量不足。
(二)缺乏数据化侦查人才
大数据是记录一切能够记录的信息,而如何在这些记录中寻找到侦查所需要的内容是大数据侦查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大数据中的城市监控、犯罪数据库等已经给我国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的公安侦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集情报收集、传递、分析、防范于一体的情报信息系统,也可以形成一个快速有效的侦查处理机制,从而解决我国当前侦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我国目前的公安队伍中,省级的公安机关中存在专门进行数据化侦查的专业人员,但在市级公安系统中这类人才就存在严重不足,而在基层派出所,则几乎都没有专业从事信息化处理与情报研判的专业性人员。事实上在大数据体系中要找出较有价值的线索,是一项需要较高专业技能,较强专业能力的工作,这类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国侦查人员在运用大数据进行侦查工作时往往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严重降低了侦查的效率。
(三)过于依赖科技手段
大数据最为关键作用就是对信息的快速传递,但也正因为此,我国的部分侦查人员简单的将大数据下的侦查模式理解为简单的信息共享,甚至出现了一部分侦查人员过于依赖新型的侦查方式,而忽略了最为基本的现场勘察。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对于我国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培养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实际上,任何技术手段和系统都只能作为辅助办案工具,只能是加快侦查效率,侦查的真正效果仍然需要依靠侦查人员的能力才能解决。
典型的如云南巧家县发生的一起爆炸案,2012年5月,当地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了一起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16人重伤的后果。警方通过对现场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的QQ聊天记录,判定赵某就是案件的主要策划人。但在同年的8月7日,却证实同村的村民邓某与宋某才是案件的主要策略人,他们以10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进入拆迁赔偿的现场,随后以手机远程遥控了爆炸,赵某在案件中只是个同案犯,而并非主谋。在这一案件中,侦查人员仅通过对赵某生前社交数据的分析就草率的判定赵某的嫌疑,并不仅仅是因为断案心切而发生的误差,还因为在侦查中过于迷信大数据而出现的侦查方向的失误。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汉沂就曾说过:“现在很多年轻侦查员过于依赖科技手段,工作做得不够扎实,我们强调传统的侦查手法和科技手段相结合,要懂得做群众工作,发动群众提供更多的线索。” 。
四、大数据背景下改进公安侦查工作的对策
2012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可采用性,并对鉴定意见做了重新的定位。这本身就是确定了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可以说把大数据用作侦查已经成为现代侦查重要手段。但现在无论是在侦查人员对大数据的运用水平上还是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上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做重新的审视与理解。